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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在杭创业,加快我市技术创新步伐,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专指新办的从事开发、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所列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所称科技人员,专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在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访问一年以上或现仍在国外居留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学有专长的各类人员。
  二、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教师等以多种形式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高校教师兼职在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允许在校研究生和经院校同意的在校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相关科技人员离岗在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他们协议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两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仍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拥有发明专利者,经本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调杭手续。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拥有发明专利者,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具有博士学位或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直系亲属可随调随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在本市自主创业者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蓝本户口,两年后经审核转为正式户口。用人单位引进上述科技人员所需生活安置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科技人员随迁子女的入托、就读等给予优先安排。
  四、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注册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26号)办理,其中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办理。注册资本不能一步到位的,首期只需缴验注册资本现金出资总额的50%,余额可在两年内分期缴验。
  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办有公司(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注册资本低至1000美元,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从2000年起,市政府每年出资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对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可提供一次性资助。对进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含国内培养的),市政府给予每人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由流动工作站补贴其个人用于科研活动。
  六、市级创业服务中心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一门式”服务。
  对发展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创业服务中心将从每年的种子资金中提供无偿资助,并免费提供一年的孵化场地。在同等条件下,孵化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获得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补助及市科技三项经费等支持。
  七、从2000年起,在市级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考核并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50%-100%的比例予以返还。孵化期满经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可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它情况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达成书面协议。
  九、属于职务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5%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项目,前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5%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5%的股权收益。
  成果完成人也可享有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成果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三年可提取15%-20%,后三年可提取7%-10%作为回报;如该成果属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前三年可提取25%-35%,后三年可提取15%-25%作为回报。
  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一次性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收益。
  选择一些实行股份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试点,从近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在技术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经营管理人员。
  十一、科技人员所获的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予以返还。
  科技人员所获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十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杭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三、本市企业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人员,其在杭购买自用住房的支出,凡属一次性支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本人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予以返还。
  十四、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聘用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可计入成本。
  十五、市政府设立总额为1亿元的科技创业奖励资金,重奖在杭创业和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并给予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人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杭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省、国家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培养重点对象,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已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有关条款将作相应修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另行制订(修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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